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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买卖有何风险

作者:蒋艳超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5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345次举报

1、何为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目前多集中于一些城市郊区,也被称为乡产权房,它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能取得土地证、房产证等合法凭证,不能进入交易所办理转让、抵押手续,不能办理登记过户,权属不具有法律效力,常由当地乡镇的政府部门向购房人发放的房屋产权证明,与国家依法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对称,所以被约定成俗的称为小产权房。

  2、小产权房买卖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一:独生子刘某工作后将户口从农村迁走成为城市居民户口,但其父母的户口仍在老家。如今父母先后过世,在老家留有2套小产权房。刘某决定将房屋出卖却遭到村委会阻挠,相关负责人表示刘某已不是该村村民,没有权利出卖该房屋。

  解析:根据相关条例,刘某父母的房屋符合遗产的范围,刘某作为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当然拥有该房屋的继承权。但是在继承后的实际操作中,刘某由于不具有该村集体户口,存在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的问题,建议其将房屋出让给该村的其它村集体成员。

  案例二:城市居民购买小产权房如果遇到拆迁可否获得补偿?

  解析:小产权房一旦涉及到拆迁赔偿等,原来的房主会以私下买卖不合法为由,要求全额得到拆迁赔偿,而买家很难得到补偿,风险很大。

  案例三:赵某日前与钱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赵某将自己的一套小产权房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钱某。签约当日,钱某向赵某支付定金5000元,部分房款50000元。一个月后,钱某按照合同约定拟继续交付后期购房款时,赵某却反悔了,准备收回房子,把原来收取的购房款返还钱某,钱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解析:法律法规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小产权房”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等权利,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本案中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由赵某返还钱某购房款,驳回钱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3、小产权房买卖有风险

  其一,没有国家颁发的房产证。无论是村委会还是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都属于无效证件,在法律上不予承认。

  其二,无法上市流通。由于小产权住房没有国家认可房产证明,所以不具备进行房产转让、处分和继承等权利。

  其三,房产无法过户。由于小产权房产本身就不具备相应产权,所以也不具备过户的权利。

  其四,没有占地补偿。遇到政府或合法开发商征用小产权房产占地的情况时,小产权房主只能得到很少或无法得到相关补偿。因为该小产权占有土地属于当地村委会或乡政府所有,补偿款会直接划给当地村委会或乡政府。

  其五,无法办理银行贷款。这点我想不必多说了,因为办理贷款买房需要以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没有国家出具合法产权证房产银行不会放款。

  其六,户口无法迁入。由于购买小产权住房无法迁入户口,所以购房人及其子女无法获得当地的免费医疗和义务教育资源。

  另外,政策不确定。由于现阶段国家还没有对小产权房产做出明确的处理决定,使我们无法预知的风险明显加大。抱有法不责众的心态是不恰当的,因为购买小产权住房的人群相对于购买合法房产的人群来讲还只能算“小众”,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时不得不对“大众”的利益进行考虑。

  综上所述,小产权房买卖不受法律保护,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要购买;若是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间互相转让,也应该给自己敲响一个警钟,避免因拆迁或者其他情况致使自己遭受经济损失。


本人执业于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是武汉市成立较早、湖北省目前执业律师人数较多、年营业额较高的大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1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婚姻家庭